一、 法源依據

本辦法依據「國立陽明大學學程設置辦法」訂定。

二、組織架構

  1. 本學程置負責人一人,統籌及辦理各項學程相關事物。由本「學程教師會議」推薦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,由校長遴聘兼任,任期二年,並得連任二次。連任時需經「學程教師會議」同意後,薦請校長聘任。
  2. 本學程每學年召開「學程教師會議」,討論與議決各項教學及行政事物,並視需要,得設置相關委員會。學程教師得視需要,經「學程教師會議」同意後,邀請校內、外教師參與本學程。

三、 招生

  1. 本學程招收本校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。
  2.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,均需依本學程修業辦法之規定修習之。

四、 其他相關規定

  1.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  2.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